複選題
29. 以下論述何者為錯誤?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特別約定,以受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以雇用人享有 著作財產權
(B)著作人格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C)為強化著作權之保護,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在著作權被侵害人不易證明其所受損害或侵害 人所得利益時,被侵害人得向法院主張法定賠償額,最高可達新台幣五百萬元
(D)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為散布者,除可處以拘役、罰金外,尚得受有期徒 刑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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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504), C(341), D(315), E(2) #875598

詳解 (共 10 筆)

#1318559

(B)著作財產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D)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並沒有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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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956
B選項 著作人格權不滅
改為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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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339
這題考選部有更正答案 B D 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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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12
B應該是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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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280

第11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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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649
第11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受雇人...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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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173

第88條(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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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730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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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899

有人反應考選部改為BD都給分,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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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344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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