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拘留、罰鍰、申誡為下列何者?
(A)行政罰
(B)行政懲戒罰
(C)行政強制罰
(D)行政秩序罰
統計: A(3823), B(1319), C(1081), D(2488), E(28) #2517318
詳解 (共 10 筆)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罰=行政秩序罰(法源依據為「行政罰法」)
原因:人民或機關違反公法,由法令主管機關予以處罰。
1.罰鍰、沒入 2.限制、禁止行為 3.剝奪、消滅資格權利 4.影響名譽 5.警告性
行政執行=行政強制罰
原因:人民不履行其公法義務
△金錢不履行→1.查封 2.拍賣 3.命供擔保、限制住居、拘提管收
△行為義務不履行→1.即時強制(物之扣留、人之管束) 2.間接強制(課以代履行、怠金) 3.直接強制(斷水斷電、強制拆除)
5. 對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執行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行政秩序罰的種類較 多,有罰鍰、停止營業…等,而行政執行罰有怠金、代履行、直接強制等
(B) 行政秩序罰所依據者為個別之行政法規,行政執行罰主要以行政執行法為依 據
(C)行政秩序罰係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予以制裁為目的;行政執行罰以 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其義務為目的
(D)行政罰與執行罰均可反覆行使〔92 身 心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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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行政罰: 懲戒、怠金
狹義行政罰 (秩序罰): 如下
行政罰法
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限制禁止、剝奪消滅、影響名譽、警告性)之處罰(分)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包括強制執行、斷水電、)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行政秩序罰是
行政秩序罰(實務與學理上多簡稱為 「行政罰」),是指個人或企業違反了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依法對行為人所給予的制裁性處分。
它的核心精神是「有違反行政法義務,即應受罰」,最常見的規範依據就是《行政罰法》。
一、 行政秩序罰的主要種類
依據《行政罰法》第 1 條與第 2 條,行政秩序罰主要分為以下四大類:
| 種類 | 說明 | 常見範例 |
|---|---|---|
| 罰鍰(金錢罰) | 最常見的行政罰,強制行為人繳納一定金額的罰金。 | 超速收到紅單(交通罰鍰)、違規堆置垃圾(環保罰鍰)。 |
| 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 | 剝奪或限制行為人一定資格或權利。 | 吊扣/吊銷駕駛執照、勒令停工、勒令停業。 |
| 剝奪財產處分 | 依法沒入與違規行為相關的物品。 | 沒入違禁品、沒入未經檢驗進口的食品或走私品。 |
| 警告性處分 | 對違規行為予以警告、公告或要求講習教育。 | 違規記點、公佈違法廠商名稱、強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二、 行政秩序罰的核心裁罰原則
行政機關在開罰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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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法定原則(第 4 條):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沒有明文規定處罰者,不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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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過敏責任(第 7 條):行為人必須有「故意」或「過失」才構成違規,若完全無過失則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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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第 24 條):同一個違規行為,不能重複以相同的行政罰種類開罰;如果同時觸犯《刑法》,原則上「刑罰優先」(先走法院刑事審判,若已處以刑罰,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重複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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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權時效(第 27 條):行政機關的裁罰權有時效限制,自違規行為完成或結果發生之日起算,經過 3 年未裁處者,即不得再罰。
三、 觀念澄清:行政秩序罰 vs. 其他法律責任
為避免混淆,實務上常將行政秩序罰與以下三者做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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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刑罰」不同: 刑罰(如有期徒刑、罰金)處理的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由法院(法官)判決;行政秩序罰處理的是輕微的違反行政秩序行為,由行政機關直接開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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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執行罰(怠金)」不同: 行政秩序罰是對「過去已發生的違規」進行報復性制裁;而怠金(執行罰)是為了強迫行為人履行未完成的義務(例如:命令限期拆除違建,不拆就連續處以怠金直到拆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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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懲戒罰(懲戒處分)」不同: 懲戒罰是針對具備特殊特別權力關係的人(如公務員、律師、醫師)內部職務紀律的制裁;行政秩序罰則是針對一般國民施加的裁罰。
行政秩序罰就是行政罰
是的,完全正確!
在學理與實務上,「行政秩序罰」與「行政罰」指的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為什麼會稱為「行政秩序罰」?
法律學者為了將其與其他行政法上的處分做精確區分,會使用「行政秩序罰」這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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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目的在於「維持行政秩序」:例如維護交通安全、環境衛生、建築安全等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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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行政刑罰」及「行政懲戒罰」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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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罰:雖然規範在行政法規中,但因情節嚴重,直接規定以《刑法》的主刑(如刑罰的自由刑、罰金)由法院審判(例如:《商標法》的侵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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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懲戒罰:針對特定身分人員(如公務員、律師、醫師)內部紀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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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秩序罰(即一般簡稱的行政罰):針對一般國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由行政機關直接裁罰的制裁(如罰鍰、吊銷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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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階段性裁罰者,依本法處理...」
因此,平時我們常說的「罰單」、「行政罰」、「行政裁罰」,在法律學術分類上,指的就是行政秩序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