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行政罰不包括下列何者?
(A)勒令歇業
(B)記過撤職
(C)記點講習
(D)即時強制
統計: A(773), B(1589), C(555), D(4132), E(0) #1890843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行政罰類題:
Q.依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之處罰,不包括下列何者?
(A)沒收
(B)罰鍰
(C)講習
(D)吊銷證照
Q.下列何者依行政罰法規定,不予處罰?
(A)滿 20 歲之大學生甲,違法在捷運車廂中飲食
(B)滿 30 歲之上班族乙,半夜 3 點在四下無人之路口違法闖紅燈
(C)滿 40 歲之果農丙因不識字,未能理解主管機關之宣導,以致違法攜帶疫區豬肉製品入境
(D)滿 10 歲之國小學童丁,在公園中違法亂丟垃圾
*行政罰法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Q.有關行政罰法責任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
(B)原因自由行為仍應處罰
(C)滿 7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D) 14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
Q.依行政罰法,下列何者非屬限制或禁止行為處分?
(A)限制營業
(B)吊扣證照
(C)停止使用
(D)公布姓名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
即時強制方法包括:
一、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24小時。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1.軍器、兇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3.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1.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2.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