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民法繼承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B)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
(C)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順序,以親等近者為先
(D)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雖未致死且未受刑之宣告,仍然喪失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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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450), C(740), D(4266), E(0) #1890848
統計: A(156), B(450), C(740), D(4266), E(0) #1890848
詳解 (共 6 筆)
#3492247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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