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0.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拘留由裁定確定之地方法院簡易庭負責執行
(B)罰鍰於裁處確定後,警察機關應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C)營業罰應於裁處確定後執行之
(D)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之
(E)懷胎滿二個月者,應停止拘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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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0), B(3140), C(557), D(2403), E(3056) #3213924
統計: A(3280), B(3140), C(557), D(2403), E(3056) #3213924
詳解 (共 8 筆)
#6052734
(A) 拘留由裁定確定之地方法院簡易庭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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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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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罰鍰於裁處確定後,警察機關應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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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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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執行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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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懷胎滿二個月者,應停止拘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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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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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418
(補充一下拘留不滿一日)
社維法30條: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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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5250
(D),社維法54條,就是要24小時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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