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所定,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何種原則為之?
(A) 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B) 有多種能達成執行目的方法,應選擇損害最小之執行方法為之
(C) 有多種能達成執行目的方法,應選擇時間最少之執行方法為之
(D) 有多種能達成執行目的方法,應選擇人力最少之執行方法為之
(E) 採取方法所造成損失不得與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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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7), B(2507), C(89), D(93), E(2435) #712182
統計: A(2427), B(2507), C(89), D(93), E(2435) #712182
詳解 (共 2 筆)
#456395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比例原則、3個子原則)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3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A)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B)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狹義比例性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7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比例原則、3個子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A)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B)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狹義比例性原則、衡平性原則、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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