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明定之警察職權,包括下列何者?
(A)管束、物之扣留
(B)怠金、代履行
(C)蒐集資料、通知
(D)罰鍰、沒入
(E)驅離、直接強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08), B(102), C(2556), D(408), E(2518) #1309815

詳解 (共 5 筆)

#1372415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52
0
#2167513
查鑑蒐通管驅直、扣留保變拍銷毀、使用、處...
(共 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1
#330803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7
0
#5373125
口訣查識集知管離職扣管變拍毁使置限建住功...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458314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A   C   E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58580
未解鎖
口訣查識集知管離職扣管變拍毁使置限建住功...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