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關於限制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而無一定之住居所,必要時檢察官得限制出境
(B)偵查中檢察官限制出境,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檢察官得延長限制出境,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四月
(C)被告雖經限制出境,如法院諭知無罪判決,視為撤銷限制出境
(D)審判中限制出境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E)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不必徵詢檢察官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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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3), B(260), C(1279), D(1166), E(46) #3103758
統計: A(1313), B(260), C(1279), D(1166), E(46) #3103758
詳解 (共 4 筆)
#6017294
限制出境、出海(第93條之3-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限)
偵查中(只能延2次)
8月+4月(第一次)+2月(第二次)=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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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
每次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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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本刑
10年以下==>5年
其他==>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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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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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羈押被告,
偵查中不得逾二月
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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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1.2-3)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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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
2月+2月(只能延一次)=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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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
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3+2+2+2=9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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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妥速審判法 |
第5條第2項
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1.2-6次)=3+2+2+2+2+2+2=15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3-1次)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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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第3項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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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第4項
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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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114
(B)偵查中被告如果被限制出境、出海,最長14個月
*檢察官:
4月+4月=8月
*法院裁定延長:
4月(第一次)+2月(第二次)=6月。
8月+6月=14個月
(E) 刑訴93-5:
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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