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下列哪些義務,當義務人不履行時,警察可命第三人「代履行」之:
(A) 廢棄物之清理義務
(B) 空地上雜草之割除義務
(C) 工廠排放污水之改善義務
(D) 冒領證照之歸還義務
(E) 道路上違法集會之解散義務
統計: A(1751), B(1691), C(607), D(115), E(97) #579261
詳解 (共 5 筆)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代履行: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行為得委由第三人來代為履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再代履行);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怠金:依法令、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V(A) 廢棄物之清理義務
得委由第三人,代履行
V(B) 空地上雜草之割除義務
得委由第三人,代履行
(C) 工廠排放污水之改善義務
不得委由第三人,處以怠金
(D) 冒領證照之歸還義務
不得委由第三人,處以怠金
(E) 道路上違法集會之解散義務
命令解散,不得委由第三人,處「怠金」緩不濟急,得「直接強制」,強制驅離。
「命令解散」為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1種
「強制驅離」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的1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 1. 警告、 2. 制止 或 3. 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宗教、民俗、婚、喪、喜、慶、免申請許可的室內集會)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 4. 強制 (驅離) 為之。
警察機關執行順序為: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的確認違法訴訟,違法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