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A)兼任主管職之公立醫院醫師
(B)部隊之軍官
(C)未擔任主管之公立學校教師
(D)直轄市之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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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2), B(457), C(2006), D(454), E(10) #2107944

詳解 (共 6 筆)

#3875614
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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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245
(A)兼任主管職之公立醫院醫師公立醫院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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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159
答案A或c都對,請阿摩更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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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954
(B).(D)屬『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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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076
(A)兼任主管職之公立醫院醫師
公立醫院醫師為「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但並非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除非是醫院承辦或兼辦採購人員,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
(B)部隊之軍官→刑法身分公務員
(C)未擔任主管之公立學校教師
擔任主管之公立學校教師方符合「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但並非為刑法上之身分公務員除非是學校承辦或兼辦採購人員,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
(D)直轄市之區長→刑法身分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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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公立醫生跟公立教師、國營機構→要經手採購或其他公權力事務的人員才算刑法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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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177
【公立醫院從事醫療服務之醫生非公務員】
具體而言,依照上揭行政命令而從事攸關公共事務(國軍整體戰力)體格檢查之軍醫師,隸屬國防部軍醫局,具有一定之職務權限,屬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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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在其組織及性質上雖然可認為係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是在此等機構服務的人員所從事之工作實際上與私立醫院,並無多大差別,亦即此等機構所從事之事務,能否認係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非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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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服務於公立醫院之人員除合於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外,應不具修正後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事務之承辦、兼辦採購人員,包含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而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之辦理採購人員,則均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定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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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從事一般事務並非公務員】
現行刑法已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因為此等公立機關(構)所從事者屬公權力以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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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已將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加以限縮,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但立法理由中,又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列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授權公務員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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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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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08號(教師位擔任行政職,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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