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多少?
(A)三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下
(C)二分之一以上
(D)二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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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6), B(241), C(220), D(46), E(0) #2107945
統計: A(2576), B(241), C(220), D(46), E(0) #2107945
詳解 (共 3 筆)
#3943840
補充: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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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4967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1.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第 32 條
4.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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