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多少?
(A)三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下
(C)二分之一以上
(D)二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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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1), B(433), C(373), D(65), E(0) #2107455
統計: A(3881), B(433), C(373), D(65), E(0) #2107455
詳解 (共 9 筆)
#4346629
平日前2hr +1/3
平日後2hr +2/3
休息日前2hr +1又1/3
休息日後2hr +1又2/3
假日 +1 (算一整天8小時還有另外補假一天)
129
0
#4201637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90
1
#3792475
1.34(1+1/3)
1.67(1+2/3)
17
0
#6173933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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