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7.( )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有二聯式、三聯 式、收銀機、電子計算機及下列何種類之統一發票?
(A)商業發票
(B)收據 代替統一發票
(C)電子發票
(D)特種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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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8), C(116), D(173), E(1) #303942
統計: A(8), B(18), C(116), D(173), E(1) #303942
詳解 (共 5 筆)
#1446835
有修正第7條,並自103/1/1日施行。
增定第六款:電子發票。
六、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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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53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
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
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
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
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
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
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
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
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
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
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
,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前項各種統一發票,必要時得經財政部核准增印副聯。
第一項各種統一發票,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
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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