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因市政府管理之路口燈號異常,致使王先生駕駛車輛闖入捷運公司經營之輕軌軌道區,而輕軌系統之軌道 自動偵測設備亦有異常,致使王先生所駕駛之車輛與輕軌電車擦撞,導致輕軌上乘客多人受傷。請問下列有關乘客請求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傷乘客能向駕車闖入軌道區之王先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求償
(B)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軌道自動偵測設備之捷運公司請求國家賠償
(C)受傷乘客能依其與捷運公司間之運送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D)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路口燈號之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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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0), B(1785), C(965), D(751), E(0) #3368444
統計: A(1630), B(1785), C(965), D(751), E(0) #3368444
詳解 (共 9 筆)
#6301283
因市政府管理之路口燈號異常,致使王先生駕駛車輛闖入捷運公司經營之輕軌軌道區,而輕軌系統之軌道 自動偵測設備亦有異常,致使王先生所駕駛之車輛與輕軌電車擦撞,導致輕軌上乘客多人受傷。請問下列有關乘客請求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傷乘客能向駕車闖入軌道區之王先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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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因闖入輕軌軌道區,導致電車發生擦撞,間接造成乘客受傷,可能構成過失侵權責任,乘客可以依此(民法184)向王先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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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答案更改為A也錯
原因可能如下:
也就是這場事故的罪魁禍首是燈號異常+軌道偵測也異常,所以王先生不用負責,且他也是受害人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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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軌道自動偵測設備之捷運公司請求國家賠償
| 國家賠償責任,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應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機關負責。 捷運公司為公營事業機構,性質上為「公法人」或「公司法人」,但並非「國家機關」,因此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捷運公司如果因設備異常有過失,應以「民事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來處理,而非國家賠償。 |
(C) 受傷乘客能依其與捷運公司間之運送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乘客購票搭乘輕軌,與捷運公司之間成立運送契約 捷運公司有義務安全運送乘客至目的地,若未能履行此義務,導致乘客受傷,構成「債務不履行」責任,乘客可依此請求賠償。 |
(D) 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路口燈號之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政府機關管理之公共設施若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市政府管理的路口號誌發生異常,導致王先生駛入軌道,進而發生意外,乘客因此可向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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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946
因市政府管理之路口燈號異常,致使王先生駕駛車輛闖入捷運公司經營之輕軌軌道區,而輕軌系統之軌道 自動偵測設備亦有異常,致使王先生所駕駛之車輛與輕軌電車擦撞,導致輕軌上乘客多人受傷。請問下列有關乘客請求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答(A)或(B)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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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傷乘客能向駕車闖入軌道區之王先生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求償❌
- 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需具備 「故意或過失」 與 「因果關係」。
- 本案中,王先生闖入軌道區的原因是市政府管理的路口燈號異常,因此,他可能沒有過失。
- 若無法證明王先生有過失(例如燈號導致誤闖),則乘客無法依侵權行為向王先生請求賠償。
- 因此,本選項錯誤。
乘客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根據題目情境,乘客受傷的原因涉及多個因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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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軌道自動偵測設備之捷運公司請求國家賠償❌
- 國家賠償法(第2條)適用於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因職務行為侵害人民權利的情形。
- 捷運公司是公營事業機構,但非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 捷運公司若有管理疏失,乘客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或運送契約請求賠償,但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
- 因此,本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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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傷乘客能依其與捷運公司間之運送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運送契約(民法第664條)要求運送人(捷運公司)安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
- 本案中,捷運系統因設備異常未能防止事故,導致乘客受傷,構成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
- 因此,乘客可以依據運送契約向捷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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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路口燈號之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 市政府管理的路口燈號發生異常,可能導致交通指示錯誤,間接造成事故。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行政機關因設施設備管理不當,導致人民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因此,乘客可以向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 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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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805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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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政府管理之路口燈號異常,致使王先生駕駛車輛闖入捷運公司經營之輕軌軌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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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輕軌系統之軌道 自動偵測設備亦有異常,致使王先生所駕駛之車輛與輕軌電車擦撞,導致輕軌上乘客多人受傷。
請問下列有關乘客請求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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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軌道自動偵測設備之捷運公司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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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公司
其性質屬於公營事業,而非廣義上的公家機關,員工也不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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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如受公務員不法侵害,可依據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使
人民的權益,更進一步獲得實際的保護與救濟
人民的權益,更進一步獲得實際的保護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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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管理軌道自動偵測設備之捷運公司
並非國家機關 人員也非公務員
無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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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傷乘客能依其與捷運公司間之運送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C) 受傷乘客能依其與捷運公司間之運送契約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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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依照雙方約定的內容所預定達到的目的履行債務,就是債務不履行。包括債務應該被履行的時間、地點、方法、品質、數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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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損害乘客權益
沒有將旅客
平安送往他們的地點
他們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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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傷乘客能向設置、管理路口燈號之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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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公務員職責問題 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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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611
本題AB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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