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有關處罰種類與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拘留:每案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 5 日
(B)勒令歇業:由警察機關處分
(C)停止營業:每案最多不逾 20 日
(D)罰鍰:每案最少新臺幣 3 百元
(E)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統計: A(3595), B(256), C(3530), D(3248), E(3595) #2647672
詳解 (共 5 筆)
V(A)拘留:每案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 5 日
正確
(B)勒令歇業:由警察機關處分
不正確
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專屬處分
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普通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V(C)停止營業:每案最多不逾 20 日
正確
V(D)罰鍰:每案最少新臺幣 3 百元
正確
V(E)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I.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A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C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D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E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8 條
申誡之執行,被處罰人在場者,以言詞予以告誡,其未在場者,應將處分書或裁定書 (書面) 送達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由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為之。
II. 因他人違反本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致其權益直接遭受危害之人,亦得為口頭勸阻。
這題應該是B大家容易選到(包含我)。因為會想到社維法的所有處罰"執行"都是交給警方。
但如果只問裁罰,那就變成很單純的"簡易庭"與"警察"的裁罰項目各為何,
簡易庭:勒令歇業 停止營業 拘留
警察:罰鍰 申誡 沒入。
如果題目換一個說法,或許會更精準。有時候看太熟反而會被腦袋中的觀念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