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下列關於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給與年撫卹金之年限敘述,何者有誤?
(A)給與十五年
(B)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C)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D)遺族如為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得給卹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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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66), C(104), D(526), E(11) #163722
統計: A(457), B(66), C(104), D(526), E(11) #163722
詳解 (共 10 筆)
#253027
年撫卹金==>只有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父母沒有給終身
所以這題A、D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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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845
公務人員撫恤法9: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20 )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 15 )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 12 )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 12 )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 12 )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 15 )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10 )。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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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70
撫卹金==>現職公務人員死亡,給與遺族
撫慰金==>隻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月撫慰金==>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
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一、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
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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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35
答案是d吧,因公死亡是15年阿,考選部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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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44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上述除了五、六以外,其它似乎都有屬於因公死亡的空間...所以答案A是否也不完全正確?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上述除了五、六以外,其它似乎都有屬於因公死亡的空間...所以答案A是否也不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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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94
但也不完全錯,因為的確是有15年的項目
相較於(D)來說,(D)是完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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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35
依99年新修正之公務員撫卹法
A選項也是錯的
請修改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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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95
答案是D,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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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09
請阿摩大把答案改成D吧
原題目考選部答案為D
8F你修改過的題目還是錯D,因為題目問的是撫卹金,而修改後的(D)選項是撫慰金,還是錯
麻煩把答案改回(D)吧~謝謝
麻煩把答案改回(D)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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