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屬於公務人員之救濟程序,下列何者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A)申訴
(B)再申訴
(C)復審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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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0), B(18), C(80), D(27), E(0) #163728

詳解 (共 1 筆)

#5617636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8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另外(B)再申訴、(C)複審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D)行政訴訟則由司法機關為之
行政訴訟法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 3-1 條(司法機關)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基本上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管轄部分(13-18條)來確定應該向哪個司法機關為之。

法規引用網址:
公務人員保障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20001
行政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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