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之發展,自大法官釋字第187號解釋之後,及相繼的大法官有關解釋其關係之轉變,係由「特別權力關係」轉變為:
(A)公法上職務關係
(B)公法上特別權力關係
(C)特別義務關係
(D)特別法律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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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1), B(145), C(19), D(13), E(0) #163735
統計: A(971), B(145), C(19), D(13), E(0) #163735
詳解 (共 1 筆)
#488225
- 釋433
- 解釋爭點:公懲法就懲戒處分及撤職、休職期間之規定違憲?
- 解釋文: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係基於公務員與國家間「公法上之職務關係」,與對犯罪行為科予刑罰之性質未盡相同,對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立法機關自有較廣之形成自由。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九條雖就公務員如何之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何種類之懲戒處分僅設概括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至同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關於撤職及休職處分期間之規定,旨在授權懲戒機關依同法第十條所定之標準,就具體個案為適當之處分,於憲法亦無違背。惟撤職停止任用期間及休職期間該法均無上限之規定,對公務員權益不無影響,應由有關機關檢討修正,俾其更能符合憲法保障公務員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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