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交毒藥給不知情的女傭,謊稱補藥,給太太服用,太太死亡。應如何評價甲與女傭的行為?
(A)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女傭為幫助犯
(B)甲為殺人的教唆犯,女傭成立殺人罪
(C)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女傭無罪
(D)甲為殺人的幫助犯,女傭成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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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73), C(7426), D(53), E(0) #163739
統計: A(768), B(73), C(7426), D(53), E(0) #163739
詳解 (共 10 筆)
#428103
甲-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施實行行為的,稱為間接實行犯或間接正犯(mittelbare Täterschaft)。 間接正犯所利用者首先是一個人類工具(Menschliches Werkzeug),而非物質或動物工具;其次是他人的行為,而非人的非行為,如甲將乙推倒壓碎丙之文物,系毀損罪之直接正犯。
女傭-無罪
一個人的行為沒有故意過失,是否仍要判斷該行為人已經犯罪了,還是判斷該行為人未犯罪呢?把故意過失做為構成要件,無故意過失就判斷該行為人並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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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474
間接正犯:
1.利用不知情人
2.利用無行為能力人(ex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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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696
簡單來說,幫助犯的成立要
1、幫助「犯罪者」的想法
2、幫助「犯罪者」達成犯罪目的
不管被幫助的「犯罪者」知不知道有人幫他,也是構成幫助犯
例:
某乙知道某甲要去偷東西,在某甲到達犯案地點前,某乙事先破壞防盜設施,因此某甲順利達成偷竊
以上
某甲雖不知是誰暗中幫助他,但某乙確實有幫助的想法,也實行了幫助的動作,因此某乙是幫助犯
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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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07
所謂的不知情在這邊指的是犯罪者不知情
但是幫助者之情的狀態
例如逃獄提供梯子
但是本題女傭無故意過失,所以刑法12條排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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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06
樓上是指要女傭打開來喝一口看看嗎?
這也似乎不太合乎常理
這也似乎不太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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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593
引用V大的其他題目解釋~
{成立幫助犯要有雙重故意啊,就是你要有對不法行為提供幫助的決意,還要有幫助正犯實現犯罪的決意,妻子乙(此題為女傭)什麼都不知道就跟派個機器人去收錢(此題為下藥)一樣,你能判機器人是幫助犯嗎030~ 你可能搞錯法條後面那段,所謂不知幫助之情者指的是被幫助的人不知道自己被幫,而不是幫助人的人不知道自己在幫(好像在繞口令。)}
{成立幫助犯要有雙重故意啊,就是你要有對不法行為提供幫助的決意,還要有幫助正犯實現犯罪的決意,妻子乙(此題為女傭)什麼都不知道就跟派個機器人去收錢(此題為下藥)一樣,你能判機器人是幫助犯嗎030~ 你可能搞錯法條後面那段,所謂不知幫助之情者指的是被幫助的人不知道自己被幫,而不是幫助人的人不知道自己在幫(好像在繞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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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17
102年台上字3129號裁判
刑法上幫助犯,係指於他人實行犯罪前或實行之際,基於幫助之意思,故意予以便利或協助,以利其犯罪之實行者而言。是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犯罪之實行及本人之行為將有助於正犯犯罪之遂行等三項具有認識,並決意為之,始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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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622
回樓上
因為女傭並沒有想殺太太而且女傭也不知道甲要害太太,完全沒有要幫助甲的意思
所以不構成幫助犯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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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091
甲具有殺人之主觀故意,利用他人做為犯罪之行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間接正犯
女傭不具備主觀故意,不構成幫助犯,只能依刑法第 12 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選C選項。
至於女傭是否有【過失】則要有更詳盡的題目敘述才能判斷。
共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
教唆犯:慫恿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真正行動。
幫助犯:協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
刑法中將犯罪行為人的類型依是否實行自己犯罪分為「正犯」和「共犯」。(見圖1)
正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
單獨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
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1]」,意義完全不同。
案例說明:在案例一中,A男和B男有相同犯罪目的,也確實一起殺死C男,屬於實行自己犯罪的正犯,且因為是兩人一起行動,又可稱為共同正犯[2]。假如只有A男自己想殺C男,則A男屬於單獨正犯。
單獨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只有1人。
共同正犯:實行犯罪的行為人有2人以上。但要注意的是,共同正犯不能簡稱為「共犯」,因為刑法上的共犯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1]」,意義完全不同。
案例說明:在案例一中,A男和B男有相同犯罪目的,也確實一起殺死C男,屬於實行自己犯罪的正犯,且因為是兩人一起行動,又可稱為共同正犯[2]。假如只有A男自己想殺C男,則A男屬於單獨正犯。
共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
教唆犯:慫恿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真正行動。
幫助犯:協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例如明知對方買刀的目的是要殺人,仍讓對方購買,或明知對方要縱火殺人,仍協助運送油桶。
案例說明:在案例二中,雖然B男原本沒有想要殺A男,是因為D男在一旁搧風點火,但事實上B男的確殺死A男,因此B男還是構成殺人罪[3]的「單獨正犯」。不過立法者認為,D男的慫恿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危險,這種行為跟實行犯罪一樣都應受處罰,因此訂定刑法第29條[4]的「教唆犯」,讓D男和B男一起負起殺人責任。
而在案例三中,B男自己完成偷竊行為,屬於竊盜罪[5]的「單獨正犯」。雖然E男沒有一起行竊、也沒有慫恿B男,不過立法者認為,E男故意將鑰匙遺留在大門口的行為,幫助B男順利潛入A男家中,也對犯罪行為有貢獻,因此訂定刑法第30條[6]的「幫助犯」,讓E男和B男一起負起竊盜責任,但因為幫助犯的危險比教唆犯輕微(一個是讓犯罪行為從無到有,一個是順水推舟讓犯罪行為比較順利),因此對幫助犯的處罰也比較輕微(刑法第30條第2項後段:「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教唆犯:慫恿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真正行動。
幫助犯:協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例如明知對方買刀的目的是要殺人,仍讓對方購買,或明知對方要縱火殺人,仍協助運送油桶。
案例說明:在案例二中,雖然B男原本沒有想要殺A男,是因為D男在一旁搧風點火,但事實上B男的確殺死A男,因此B男還是構成殺人罪[3]的「單獨正犯」。不過立法者認為,D男的慫恿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危險,這種行為跟實行犯罪一樣都應受處罰,因此訂定刑法第29條[4]的「教唆犯」,讓D男和B男一起負起殺人責任。
而在案例三中,B男自己完成偷竊行為,屬於竊盜罪[5]的「單獨正犯」。雖然E男沒有一起行竊、也沒有慫恿B男,不過立法者認為,E男故意將鑰匙遺留在大門口的行為,幫助B男順利潛入A男家中,也對犯罪行為有貢獻,因此訂定刑法第30條[6]的「幫助犯」,讓E男和B男一起負起竊盜責任,但因為幫助犯的危險比教唆犯輕微(一個是讓犯罪行為從無到有,一個是順水推舟讓犯罪行為比較順利),因此對幫助犯的處罰也比較輕微(刑法第30條第2項後段:「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參考自: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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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579
幫助犯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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