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機關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A)監察院
(B)憲法法庭
(C)立法院
(D)政黨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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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451), C(63), D(81), E(0) #163747
統計: A(48), B(2451), C(63), D(81), E(0) #163747
詳解 (共 1 筆)
#116409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之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相關之審理程序,尚待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二、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章規定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為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規範。
一、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相關之審理程序,尚待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二、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章規定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為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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