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訴願提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以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受理之決定
(B)以提起訴願逾期,為不受理之決定
(C)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之決定
(D)以訴願欠缺保護必要,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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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43), C(1220), D(84), E(0) #163752

詳解 (共 7 筆)

#756332
撤銷訴願提起後,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不存在,為不受理決定

課予義務訴願提起後,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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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93

訴願法第七十七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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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000
24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
(共 3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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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63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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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655
訴願法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補充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 第 2 條 (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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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64
比對  82條第二項是課以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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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106
行政處分遭撤銷後,就不能針對被撤銷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若仍提起訴願,表示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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