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
(B)中止審判之進行
(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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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1), B(180), C(2662), D(220), E(0) #194852
統計: A(2431), B(180), C(2662), D(220), E(0) #194852
詳解 (共 10 筆)
#852991
行政訴訟:
不合法,指程序不合法,所以程序上就不受理,須以裁定來駁回。無理由,指實體無理由,所以程序上是合法的,只是主張內容法院不接受,此時以判決駁回。
若撤銷訴訟打一半,原處分已被原處分機關撤銷,沒有打下去的必要,此時法院不能下實體判決(撤銷?課予義務?下哪個都不對),故只能由程序上裁定駁回。
若課予義務訴訟打一半,機關作成原告所欲之處分,同理沒有打下去的必要,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
若課予義務訴訟打一半,機關作成原告所欲之處分,同理沒有打下去的必要,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
訴願:
訴願機關因性質上不是法院,程序不受理須用「決定」,而非裁定,無理由也用「決定」來駁回,而非判決。
若撤銷訴願到一半,原處分才被撤銷,則此時因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機關依訴願法77條6款作不受理決定。
若課予義務訴願到一半,處分才作成,即為「遲到的行政處分」,因當初提出訴願在程序上合法,不可能作成不受理決定(早就受理了...),故此時訴願機關依訴願法82II作成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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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857
訴願法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前作成處分者→無理由,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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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75
法院在處理訴訟時,會秉持「先程序、後實體」的原則,先從程序上審查,觀察一下原告之訴在程序上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就不會也輪不到進入實體審理;那不合法怎麼辦,就是依照你說的107條加以處理,得補正者,命限期補正,無從補正者,以裁定加以駁回,等你下次準備好了再來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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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62
行政訴訟
無理由 判決駁回
不合法 裁定駁回
無理由 判決駁回
不合法 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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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76
如果進行訴訟的程序要件完備,那法院會進入實體審理判斷,會進行言詞辯論、證據調查…等程序,弄完一圈,原告的主張到底有沒有道理?有道理者,原告勝訴,無道理者,原告之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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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99
答案為C
| 第82條 |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A)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B)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之事件卻提起訴願
(C)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
(D)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訴願人重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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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74
這時行政法院會駁回原告之訴,形式上好像原告輸了,實質上卻是原告的權利已獲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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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73
在這樣的前題下,如果受處分的相對人認為原行政處分違
法,依法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又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官司打到一半,透過歷次書狀的說明或法官的闡明,原處分機關終於恍然大悟,發現自己弄錯了,於是自行撤銷
原行政處分,這時候當事人會發現當初違法的行政處分已經不復存在,從某個角程度說,當事人所遭受的權利侵害也煙消雲散,此時行政訴訟顯然沒有存在或繼續進
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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