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B)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請他共有人應將佔用原告分得之土地交付,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C)共有人之一為原告,以反對分割之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被告(非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所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
(D)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之訴,法院應以訴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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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現在在土地法七十三條,得由任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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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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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