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重覆起訴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前訴以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後訴以該買賣價金請求權不存在,求為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禁止重訴之列
(B)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繫屬因當事人之死亡而消滅,如他造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對於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另行起訴,並不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定禁止重訴之規定
(C)原告在二審法院審理其上訴時撤回其起訴,不得就同一事件於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起訴
(D)夫請求與妻離婚之訴,與妻請求與夫離婚之訴,無論依據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其訴訟標的不同,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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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544), C(65), D(251), E(0) #788461

詳解 (共 6 筆)

#1434461

67年台上字第3650號
 
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法應由法定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訴訟,亦即訴訟繫屬不因當事人之死亡而消滅,如他造當事人就同一 訴訟標的對於已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另行起訴,即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三條所定禁止重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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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471
B選項是不是因為~民訴第168條可以繼承訴訟~所以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不是像題目說的訴訟繫屬因當事人之死亡而消滅~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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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751
第 253 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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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006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重覆起訴...
(共 19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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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822
訴訟繫屬消滅 是指什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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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328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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