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法院之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主張其係乙之債權人,因乙怠於行使對於丙之權利,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乙起訴,行使乙對於丙之權利,實際上甲並非乙之債權人,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原告之訴
(B)原告甲主張台北縣政府徵收不合法,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縣政府應拆屋還地,返還所有物,其訴不合法,因非屬普通法院之權限
(C)甲主張乙對於其之買賣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起訴確認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其訴有理由
(D)共有人甲、乙、丙、丁,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甲因丁同意分割,乙不贊成甲之分割方案,丙不同意分割,乃對於乙、丙、丁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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