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關於第三審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
(B)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
(C)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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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3), C(500), D(213), E(0) #788469

詳解 (共 6 筆)

#1069724
§474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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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301

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者,不影響裁判結果,不得廢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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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187

(A)第三審為法律審,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X;得調查)
(B)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X;原則經言辯)
(C)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O)

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 (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民事訴訟法 第四 474 條 (不經言詞辯論之情形)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77-1 條 (不得廢棄原判決)
除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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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363
第 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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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853
(C)民訴ξ477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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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253
B.請問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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