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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專業知識測驗(民事訴訟法)#20490 |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專業知識測驗(民事訴訟法)#20490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53 當事人在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下列情形,何者為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 例外?
(A)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B)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或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C)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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