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B)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敘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
(C)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繳上訴審裁判費,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D)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並對於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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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