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B)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敘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
(C)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繳上訴審裁判費,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D)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並對於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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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16), C(346), D(527), E(0) #788466
統計: A(41), B(116), C(346), D(527), E(0) #788466
詳解 (共 5 筆)
#1092940
民訴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à A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à B
民訴施行法
第 9 條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
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
一項但書之程序。àC
民訴第 109-1 條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
由駁回其訴。àD
è參考: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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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6716
(A)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O)
(B)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敘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O)
(C)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繳上訴審裁判費,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O)
(D)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並對於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X;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未確定[已抗告],故不得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 (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B)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敘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之(O)
(C)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繳上訴審裁判費,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O)
(D)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並對於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X;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未確定[已抗告],故不得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 (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9 條 (有律師代理或明知上訴要件欠缺者不命補正之規定)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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