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置?
(A)以訴訟無理由判決駁回
(B)中止審判之進行
(C)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D)繼續未完成之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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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2), B(32), C(560), D(34), E(0) #1536349

詳解 (共 1 筆)

#1643531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上 (2014/06/03 16:31)

行政訴訟:

不合法,指程序不合法,所以程序上就不受理,須以裁定來駁回。
無理由,指實體無理由,所以程序上是合法的,只是主張內容法院不接受,此時以判決駁回。

若撤銷訴訟打一半,原處分已被原處分機關撤銷,沒有打下去的必要,此時法院不能下實體判決(撤銷?課予義務?下哪個都不對),故只能由程序上裁定駁回
若課予義務訴訟打一半,機關作成原告所欲之處分,同理沒有打下去的必要,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

訴願:
訴願機關因性質上不是法院,程序不受理須用「決定」,而非裁定,無理由也用「決定」來駁回,而非判決。
若撤銷訴願到一半,原處分才被撤銷,則此時因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機關依訴願法77條6款作不受理決定。
若課予義務訴願到一半,處分才作成,即為「遲到的行政處分」,因當初提出訴願在程序上合法,不可能作成不受理決定(早就受理了...),故此時訴願機關依訴願法82II作成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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