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不服行政機關對其作成三萬元罰鍰之處分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在訴願中基於同一事實變更原處分,對甲另行作成兩萬元罰鍰之新處分。訴願決定機關應為如何處置?
(A)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由,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在所有合法要件具備下,仍應進行實體審議
(C)以訴願人已不具訴願利益為由,應為訴願無理由之決定
(D)以公文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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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644), C(218), D(9), E(0) #1536355
統計: A(157), B(644), C(218), D(9), E(0) #1536355
詳解 (共 2 筆)
#2380037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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