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決定之種類?
(A)撤銷原處分決定
(B)廢止原處分決定
(C)不受理決定
(D)訴願無理由,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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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735), C(189), D(80), E(0) #153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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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732
訴願決定的種類一、訴願不受理訴願事件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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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213

訴願決定的種類

一、   訴願不受理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       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77條)



二、   實體駁回

訴願主張若無理由,就會被訴願駁回。

三、   原處分撤銷

訴願主張若有理由,原處分將遭撤銷。共有4種情形:

(一)單純撤銷:當訴願決定是單撤時,原處分機關就必須受拘束。

(二)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表示尚有未查明事項,我們要求原處分機關詳查後重新為處分。原處分機關重核所作的新處分,有可能維持原處分,也有可能依本會決定另為處分。

(三) 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時,表示原處分機關並無作成處分之權限,我們要求應由有權機關為處分。

(四) 自為改處:訴願會以本府名義自行處。此系為保護訴願人的權益,對事實已查明的案件,即逕為訴願決定,加以改處。

四、   自為改處

訴願會以本府名義自行改處。此係為保護訴願人的權益,對事實已查明的案件,即逕為訴願決定,加以改處。例如:房屋若部分為營業用,部分為住家用,則依實際之比例課徵房屋稅,但就地價稅的課徵,稅捐稽徵處引用財政部的函釋,認為有別於房屋稅,應全部依一般稅率課徵。本府訴願會則依實質課稅原則逕將地價稅也比照房屋稅,依使用比例直接改處;又如環保案件,視違規情節輕重,直接改處較低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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