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證券商及其設置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假設主管機關一直未訂定相關辦法,證券商若提起行政訴訟促請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其最適當之訴訟種類為何?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公益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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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87), C(69), D(538), E(0) #1536362

詳解 (共 4 筆)

#1647721
應提起何種訴訟之判斷流程:

(A)是否屬行政處分---一般給付vs課予.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ㄨ: 一般給付訴訟
O: 課予義務.撤銷訴訟.確認無效

(B)行政處分是否(自始)無效---課予.撤銷vs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O: 確認無效
ㄨ: 課予.撤銷

(C)課予vs撤銷
a.若是是新的相同處分(第二次裁決),亦提相同訴訟
b.課予義務: 盼獲得(此)有益處分
c.撤銷: 盼排除(此)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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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330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
(共 1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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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79

主管機關訂定辦法是行政程序的一種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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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854

請神人解惑

我實在分不清楚哪時該用 課予義務訴訟 及 一般給付訴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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