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執行機關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限期履行義務
(B)聲請法院拘提義務人
(C)限制義務人住居
(D)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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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16), C(178), D(95), E(0) #1536364
統計: A(44), B(616), C(178), D(95), E(0) #1536364
詳解 (共 3 筆)
#1664438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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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1976
(B)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三項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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