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決定之種類?
(A)撤銷原處分決定
(B)廢止原處分決定
(C)不受理決定
(D)訴願無理由,駁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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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3550), C(809), D(539), E(0) #152258

詳解 (共 10 筆)

#211827
廢止 只有原機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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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71

訴願法

第七十七條-->不受理之決定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

                                    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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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231
廢止處分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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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34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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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31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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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32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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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473
下列何者非訴願決定之種類?(A)撤銷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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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560

合法行政處分->原因發生時(Ex義務人未履行負擔)->原處分機關。


違法行政處分->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因為是違法做成的,為了盡快恢復,故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都可以撤銷。


廢止/撤銷->2年

補償->行政機關告知起2年內/逾5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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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1832
廢止-合法的
合法就只有原機關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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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35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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