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應由受理訴願機關以決定駁回之?
(A)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B) 訴願顯無理由者
(C)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D)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而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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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3165), C(379), D(326), E(0) #355393
統計: A(360), B(3165), C(379), D(326), E(0) #355393
詳解 (共 4 筆)
#400997
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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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629
別處看到有同學比記,我覺得蠻棒的。
實體 -駁回
程序 -不受理
實體 -駁回
程序 -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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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058
選項(A)(C)(D):見訴願法77條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選項(B),見訴願法79條。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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