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訴願不受理之原因?
(A)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B)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地方自治團體由代表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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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 B(579), C(376), D(9406), E(0) #797183

詳解 (共 6 筆)

#1049001
不受理決定(程序駁回決定):
訴願程序如不合法時,即有下數訴願法第77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
(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
(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
(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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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542
書(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期(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訴願法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不(3)訴願人不符合訴願法第18條之規定者
能(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越不補正
管(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於其不補正
處(6)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決(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範(8)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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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865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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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687

(D)地方自治團體由代表人提起訴願

→訴願法§20II→合法之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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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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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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