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國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B)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C)受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D)法官或檢察官之國賠責任,除了一般要件外,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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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8123), C(290), D(768), E(0) #797189
統計: A(768), B(8123), C(290), D(768), E(0) #797189
詳解 (共 10 筆)
#1070793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知對於公務員為其違法行為負有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編輯]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過失與否,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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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029
只要是跟人(公務員)有關的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但人(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有求償權
公共設施設>>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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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028
回5F ,C選項的過失責任並沒有錯,非指重大過失 => 受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國賠法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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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265
重大過失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參閱國賠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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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760
國賠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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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230
B無過失責任。
舉例:颱風天,行人經過公共設施遭公共設施之招牌砸傷,雖行政機關並無故意和過失,且颱風天是為不可抗力之因素,然仍得賠償行人。
舉例:颱風天,行人經過公共設施遭公共設施之招牌砸傷,雖行政機關並無故意和過失,且颱風天是為不可抗力之因素,然仍得賠償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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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187
c選項不是重大過失嗎?過失和重大過失不大一樣吧。雖然b選項明顯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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