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訴願不予受理之情形?
(A)訴願以口頭提起,未於法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B)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C)非系爭行政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提起訴願
(D)訴願人未於指定期間內就原處分機關之答辯書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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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0), B(733), C(1120), D(5444), E(0) #2331975
統計: A(590), B(733), C(1120), D(5444), E(0) #2331975
詳解 (共 7 筆)
#4070994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A)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C)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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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989
(D)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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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669
我的口訣看有沒有比較好記一點 蘇軾能人非法存回 ==>書式能人非法存回
書 =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式 =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能 =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人 = 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非 =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法 =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存 =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回 =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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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0166
訴願法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
提起訴願。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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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538
訴願法77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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