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原處分,毋須通知訴願管轄機關
(B) 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者,自行撤銷原處分後,訴願管轄機關應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C)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該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D)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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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753), C(209), D(2248), E(0) #2772184
統計: A(110), B(753), C(209), D(2248), E(0) #277218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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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訴願法第 65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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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013
(B) 收到已撤銷之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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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655
B的部分為訴願法第77條第一項第六款,因為在訴願前,原處分機關已經將行政處分撤銷,故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既然不存在,訴願管轄機關就可以依照訴願法77條不受理之決定,而非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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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161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第 65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第 61 條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第 65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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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817
本題B選項跟訴願法第82條有甚麼差異呢?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應該差異在 B選項僅係撤銷原處分,並未為新行政處分,故應以訴願法第77條之規定,無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不受理決定
應該差異在 B選項僅係撤銷原處分,並未為新行政處分,故應以訴願法第77條之規定,無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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