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之?
(A)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始發生影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情形者
(D)以上三種情形皆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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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102), C(75), D(490), E(0) #1536358

詳解 (共 3 筆)

#1647493

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
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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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211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始----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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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7969
請問高手們,答案是D嗎? 此3款都符合 ...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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