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之?
(A)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始發生影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情形者
(D)以上三種情形皆得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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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4), B(430), C(398), D(2538), E(1) #152240
統計: A(2894), B(430), C(398), D(2538), E(1) #152240
詳解 (共 10 筆)
#114194
| 第 128 條 |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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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740
(A)第三款: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B)第二款: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C)第二款: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這題作了6次仍然在鬼打牆中,
要件要背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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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90
我在阿摩考到現在,出現這種有"以上皆是"的都不是"以上皆是"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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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44
(B)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是所依據的“事實”
(C)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始發生影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之情形者
->不是影響,是“有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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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69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人民得向行政機關撤銷廢止原處分=>行政程序重開
行政程序重開 有3大事由 1. 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2.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3.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行政程序重開的時間 原則上為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的3個月內為之 最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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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16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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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869
行程128 行政程序重開:
已有VA且救濟期間經過 + 非重大過失未主張 + 三要件之一 :
1 持續效力VA依據之事實發生有利變更
2 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得受更有利處分
3 具行訴273再審事由
= 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知後三月,不逾五年--->向原處分機關
已有VA且救濟期間經過 + 非重大過失未主張 + 三要件之一 :
1 持續效力VA依據之事實發生有利變更
2 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得受更有利處分
3 具行訴273再審事由
= 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知後三月,不逾五年--->向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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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78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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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676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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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833
持續有利 新事證利 再審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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