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之任期在憲法及增修條文未直接明文規定?
(A)監察委員
(B)立法委員
(C)行政院院長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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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73), C(2015), D(34), E(0) #163745

詳解 (共 7 筆)

#1380758

(A)監察委員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

(B)立法委員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

(C)行政院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D)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六項: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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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200
考試委員任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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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280

太粗心了...行政院院長本來就無固定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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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790

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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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811

考試院組織法

第 5 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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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652
所以下次如果它把行政院院長的選項替換成考...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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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502


考試院組織法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考試院組織法 第 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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