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對於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兩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訓練
(C)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即享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之職權
(D) 第三人之忠誠度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得停止執行
(E)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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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1), B(1308), C(15), D(793), E(1452) #654643

詳解 (共 8 筆)

#1003263
D:第九條第三項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以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七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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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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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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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選項:注意保密專案建檔,指定專人依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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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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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887

V(A) 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兩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訓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4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4 條

 

I.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2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II.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C)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即享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之職權

 

 

沒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之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第三人之忠誠度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停止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9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9 條

 

I. 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II.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III.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7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2條第1項程序(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V(E)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1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II.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III. 第1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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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571
應停止執行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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