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對於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兩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訓練
(C)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即享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之職權
(D) 第三人之忠誠度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得停止執行
(E)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統計: A(1541), B(1308), C(15), D(793), E(1452) #654643
詳解 (共 8 筆)


V(A) 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B)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兩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訓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4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4 條
I.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2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II.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C)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即享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之職權
沒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之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第三人之忠誠度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得停止執行
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9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9 條
I. 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II.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III.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7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遴選第三人),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V(E)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1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1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II.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III. 第1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