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甲女於酒後意識不清情況下,為乙男帶回住家,然甲女無法確定是否被乙男性侵,便撥手機給 乙男質問當晚發生何事。乙男在手機中坦承性侵。此段對話為乙女所偷錄下,並持之向警方報 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甲女未得乙男同意,故所錄得錄音應排除,不得採用作為證明乙男犯罪事實之用
(B)由於甲女所為違反《刑法》之妨害秘密罪,故所得錄音應排除,不得採用作為證明乙男犯 罪事實之用
(C)《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原則」應限於國家機關介入人民之監聽行為。若私人監聽方 面,並無公權力介入情事,故甲女所錄得錄音不應排除
(D)證據排除原則僅限於排除有體物之證據,錄音檔案為電磁紀錄,非有體物,故不必排除
(E)甲女之錄音,非出於不法目的,且為保全證據之必要,故不受排除而得採為證明乙男犯罪 事實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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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9), C(1434), D(118), E(1531) #3215201

詳解 (共 3 筆)

#6088570
請參考一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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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568
103臺上1352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34號判決認為,證據排除原則目的在於嚇阻偵查機關違法蒐證,故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無適用;但若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取得被告自白或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高度虛偽可能性,應排除其證據能力。10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判決則進一步表示,應考慮私人取證之目的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若私人係為保護自身權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證據,非出於不法目的之無故錄音,且錄音當時被告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而與事實相符者,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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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56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謂。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範,私人違反上開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分別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依此,對話之一方為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對話他方犯罪之證據,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而無故錄音;且因所竊錄者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並無受侵害可言,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是若被告於與竊錄者對話中曾自白犯罪,而其自白於錄音當時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之考量,仍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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