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下列何者事項?
(A)於甲縣境內簽訂民事買賣契約之生效要件
(B)甲縣政府所設之親水公園與利用規則
(C)甲縣境內之義務教育制度
(D)甲縣境內公有市場管理規範
(E)甲縣境內刑事案件之處罰
統計: A(239), B(18), C(266), D(14), E(313) #3833001
詳解 (共 2 筆)
- 依據《憲法》第 107 條第 3 款規定,「司法、民法、刑法、商事法」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買賣契約的生效要件屬於民法範疇,必須全國適用一致的規範,地方政府無權透過自治條例更改或自訂民事契約的生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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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E)、民事(A)、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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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 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縣(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縣(市)戶籍行政。 (四)縣(市)土地行政。 (五)縣(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縣(市)稅捐。 (三)縣(市)公共債務。 (四)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社會福利。 (二)縣(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縣(市)人民團體之輔導。 (四)縣(市)宗教輔導。 (五)縣(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縣(市)藝文活動。 (三)縣(市)體育活動。 (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一)縣(市)勞資關係。 (二)縣(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一)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縣(市)建築管理。 (三)縣(市)住宅業務。 (四)縣(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縣(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B)。 (六)縣(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一)縣(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縣(市)自然保育。 (三)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D)。 (四)縣(市)消費者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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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08 條 1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C)。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2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 與選項 (A) 同理,依據《憲法》第 107 條第 3 款,「刑法」專屬於中央立法權限。
- 此外,《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於自治條例的罰則也有嚴格限制,地方政府最多只能處以一定金額以下的「行政罰」(如罰鍰、停工等),絕對無權制定「刑事處罰」(如有期徒刑、拘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