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人民何種權利遭受危害或脅迫,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A)自由
(B)名譽
(C)財產
(D)身體
(E)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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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0), B(191), C(2688), D(3045), E(3039) #2308586

詳解 (共 3 筆)

#462877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A  C  D  E

 

五、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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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2689
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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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230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

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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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15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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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4: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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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2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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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4: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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