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9.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涉及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B)採取「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執行機關固享有判斷餘地,惟應符合比例原則
(C)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
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D)經法院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裁處後即以處分書,命被處罰人於
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E)處罰之執行,由簡易庭或法院執行處為之
統計: A(3181), B(3037), C(3152), D(1826), E(252) #2308588
詳解 (共 10 筆)
V(A)涉及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之外的案件: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V(B)採取「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執行機關固享有判斷餘地,惟應符合比例原則
正確
pdf檔,第5頁、第6頁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決字第 094000482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法院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案件執行疑義
說明: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7 條」既已定有明文。
本件關於警察機關執行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法院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遇有被處罰人經通知並公告後仍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究應如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案,自應適用上開法規處理即可,似無產生適用行政執行法競合之疑義。
至於何謂上開辦法第 57 條第 2 項所稱「其他適當方法」(不確定法律概念),執行機關固享有判斷餘地,惟應符合比例原則。
解說:
行政執行法第27條的「間接強制」、「直接強制」的依據,是依據1個「行政處分」,然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7 條」的「得製作公告張貼」的法律性質為: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因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57 條」第2項的「其他適當方法」(不確定法律概念)強制其停業或歇業,此性質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的「間接強制」、「直接強制」。
V(C)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正確
(D)經法院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裁處後即以處分書,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裁處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7 條
I.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D
II.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未停止或歇閉其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或歇業。
C
(E)處罰之執行,由簡易庭或法院執行處為之
警察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D)經法院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案件--裁定但還沒確定,不能執行
警察➡️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