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下列何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得加重處罰之事由?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情節重大者
(B)製造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情節重大者
(C)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3 個月內再有違序行為者
(D)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規定之連續行為
(E)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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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3), B(1405), C(3219), D(2742), E(567) #2308574

詳解 (共 10 筆)

#4467606

V(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情節重大者

 

加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A)



(B)製造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情節重大者


併處停止營業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輸、賣、帶或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併處停止營業令歇業




V(C)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序行為者

 

加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6 條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V(D)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規定之連續行為

 

加重

 
 
 
(E)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I.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D) 


II.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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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122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情節重大者
S80 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B)製造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情節重大者
S63 第7款(製造危險物品之營業)、第8款(攜帶查禁物)
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C)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3 個月內再有違序行為者
S26 處罰經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得加重處罰

(D)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規定之連續行為
S24 數行為於通知前,違反同條款規定,得加重處罰

(E)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
S24 一行為發生二以上結果,從一重處罰;違反同條款,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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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336
加重:數行為/同款分別罰:數行為/不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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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912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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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9939
V(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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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7160
第24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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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088
這題主要考點應係得與應差別
都有加重處罰
B、E都是會直接加重
選項是得,所以只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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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2791

C.D選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
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C),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D);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
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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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5219

社維63 情節重大   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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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037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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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4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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