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下列何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得處勒令歇業之事由?
(A)公司之受雇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B)當舖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者
(C)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者
(D)戲院表演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情節重大者
(E)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負責人,明知特定人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統計: A(3215), B(3150), C(3145), D(2884), E(1184) #2308585
詳解 (共 8 筆)
V(A)公司之受雇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V(B)當舖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者
V(C)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者
V(D)戲院表演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情節重大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勒令歇業:
§18-1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A
蜂蜜煎油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A)
(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
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蜂蜜煎油飯
§63I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應)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76I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B)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II. 前項第1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應)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77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 (應)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C)
§82 I 第2款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D)
II. 前項第2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2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D)
II. 前項第2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D)
(E)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負責人,明知特定人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E)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II. 因圖利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
§67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親等圖
http://nurse.ukn.edu.tw/ezfiles/13/1013/img/415/21.pdf
http://ilms.ouk.edu.tw/sys/read_attach.php?id=53302
(滑鼠右鍵,另存新檔)
請問題目是「得」處勒令歇業,但是B、C條文沒有「得」為何要選?
(A)社維法§18-1
(B)社維法§76
(C)社維法§77
(D)社維法§82
(E)社維法§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