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下列何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得處勒令歇業之事由?
(A)公司之受雇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B)當舖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者
(C)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者
(D)戲院表演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情節重大者
(E)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負責人,明知特定人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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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5), B(3150), C(3145), D(2884), E(1184) #2308585

詳解 (共 8 筆)

#4427197

V(A)公司之受雇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V(B)當舖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者

 

 

V(C)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者

 

 

V(D)戲院表演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情節重大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

 

勒令歇業:

§18-1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A

 

蜂蜜煎油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化罪、妨害自罪、妨害密罪,或犯人口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A)

 

 

(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

 

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蜂蜜煎油飯

 

 

§63I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76I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B)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II. 前項第1款其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77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 (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C)

 

 

§82 I 第2款  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D)

 

II. 前項第2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2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技藝者。

(D)


II. 前項第2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D)

 

 

 

(E)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負責人,明知特定人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E)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II. 因圖利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

 

 

§67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免除處罰

 

 

 

 

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親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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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urse.ukn.edu.tw/ezfiles/13/1013/img/415/21.pdf

 

http://ilms.ouk.edu.tw/sys/read_attach.php?id=5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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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7277
18-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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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547
關鍵字: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 (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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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642

請問題目是「得」處勒令歇業,但是B、C條文沒有「得」為何要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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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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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973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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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046

(A)社維法§18-1

(B)社維法§76

(C)社維法§77

(D)社維法§82

(E)社維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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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82716
未解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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