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8.關於緩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為緩起訴處分之犯罪係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為限
(B)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C)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繼續進行
(D)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向社會大眾道歉
(E)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 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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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2), B(829), C(111), D(162), E(825) #158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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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421
(A)(B)(C)刑訴§253-1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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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3994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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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00069
未解鎖
本題參考以下 第 253-1 條被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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